興 中 同 盟 會 黨 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黨定名為興中同盟會,依實現本黨提升台灣整體經濟,扶助弱勢團體,為人民謀福利之基本理念,宣言及決議為宗旨。

第二條

本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黨員

第三條(黨員資格)

1.凡具本國國籍,年滿18歲,認同本黨理念,服膺本黨黨章,得登記為本黨

黨員。

2黨員入黨辦法須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繳交入黨費新台幣壹百元整。

第四條(黨員權利)

本黨黨員之權利如下:

1.依據本當黨章之取得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2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3對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4.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5.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6.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五條(黨員之義務)

本黨黨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2.宣揚本黨理念,爭取民眾認同之支持:

3.參與政黨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4.支持本黨推薦之候選人。

5.推薦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6.繳納黨費。

第六條(退黨)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方式聲明退黨。

第七條(再入黨)

曾經退黨之黨員申請再入黨,須於一年後以書面方式提出,並報請中央黨部主席核准;曾經遭開除之黨員申請再入黨,須於三年後以書面方式提出始得辦理。

第三章組織

第八條(組織運作方式)

本黨之政策形成及組織運作,採民主方式。

第四章全國黨員大會

第九條(最高權力機關)

1.本黨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

2.定期全國黨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經全體黨

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召開臨時全國黨員大會,

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3.凡重大決議由全體黨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全體黨員大會成員

過半出席投票,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條(全國黨員大會之職權)

全國黨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訂本黨黨章。

2.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3.聽取並檢討仲裁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4.聽取並檢討立法院、直轄市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

5.受理重要政策提案及議決本黨活動方針。

6.選舉、罷免,主席、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仲裁委員會委員。

7.通過財務決算書表。

8.議決本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五章中央黨部

第十一條(黨主席)

本黨主席對外代表本黨,對內綜理黨的一切事務。並為本黨法人代表。

第十二條(黨主席之選舉)

1.黨主席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黨主席出缺時,應於3個月內選舉。

第十三條(黨主席之罷免)

1.黨主席之罷免,由全體黨員投票決定。

2.本黨主席罷免案須由全體黨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全體黨員大會成員

過半出席投票,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罷免。

第十四條(秘書長與副秘書長)

本黨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至三名,承主席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命處理黨的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秘書長與副秘書長之任免)

本黨中央黨部秘書長、副秘書長由黨主席任免。送交中央執行委員會備查。

第十六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組織)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11人,任期四年、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1.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

2.在全國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及執行檔之政策及方針,向全國黨員大會

負責。

3.決定各種選舉之競選策略及候選人之推薦。

4.研擬政策綱要。

5.制定本黨內規。

6.編製預算及決算。

7.議決重要人事案。

8.管理黨部之財產及資金。

9.解釋本黨章程。

第十八條(中央執行委員會議)

1.中央執行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由黨主席召開一次為原則,會議採合議制。

2.決議事項若未經二分之一以上黨員出席之多數決,不具效力。

3.中央執行委員有出席中央執行委員會議之義務,委員出席會議之出席率每半

年統計結算一次,出席率未達四分之一者經全國黨員大會過半成員出席,出

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應予除名。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仲裁委員會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2.仲裁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四年。

3.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

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執行,運作情形予以監督。

2.仲裁之程序之相關內容,其辦法由仲裁委員會另訂之。

3.審議黨員獎懲案及申覆。

第二十一條(工作部會)

1.中央黨部為執行黨務工作,得以需要設置文宣部、組織部、政策部、行政部、

考紀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單位。

2.各單位主管由黨主席任免之。

第六章 公職選舉

第二十二條 (公職候選人之產生)

1.本黨公職候選人之產生,經黨部協調或辦理初選,產生名單後送中央執行

委員會審議決定。

2.初選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公職候選人之違紀處分)

本黨黨員未經本黨提名自行參選公職者,經全國黨員大會成員過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應予開除黨籍,三年內不得申請再入黨。

第二十四條(公職候選人之徵召)

1.不具本黨黨籍但經徵召代表本黨參選者應於接受徵召前三日內辦妥入黨

手續,並服膺本黨黨章及相關規定。

2.公職候選人徵召名單,應由黨主席提報中央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諮詢機關

第二十五條(諮詢委員會)

1.本檔設政策或法案諮詢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

2.諮詢委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由黨主席聘任之。

3.諮詢委員受邀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接受諮詢,並針對本黨重大政策與

法案,提供意見。

第二十六條(顧問)

1.本黨設置顧問若干名,經中央執行委會決議,由黨主席聘任之。

2.顧問接受黨主席之諮詢,隨時提供意見。

第二十七條(其他機關)

本黨於必要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設置特別諮詢機關。

第八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獎勵)

黨員之言行或對本黨組織之活動有貢獻者,經各級組織提報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由黨主席給予獎勵表揚。

第二十九條(違紀處分及申覆)

1.黨員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送仲裁委員會作為適當

處分。

2.黨員若有不服處分者,得以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覆。

第三十條(獎懲及申復辦法)

獎懲辦法及申覆辦法由仲裁委員會另訂之。

第九章財政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1.黨員入黨費及年費。

2.政治獻金。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財務公開)

本黨財務會計公開,平時應設置會計帳簿、詳細記錄相關事項,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規定製作財務決算書表,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審議,提出黨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章修正)

1.本黨黨章修正須經全國黨員大會成員過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過。

2.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